星子法院网讯 2015年6月16日,星子法院执行局首次运用执前保全,为申请执行人追回十三万借款,切实履行职责,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丁某是一起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申请人,他与被执行人代某、廖某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达成调解,代某、廖某在2015年2月10日前归还丁某借款利息3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丁某本金10万元。但第一期还款到期后代某、廖某一直未支付分文。丁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承办人程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代某、廖某前来执行局交纳标的款,但被执行人代某、廖某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承办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代某、廖某个人信息录入司法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廖某在九江银行十里分行有银行存款5万元,在九江农商银行有银行存款10万元。丁某申请的第一期的标的款是3万元。
第二期还款本金10万元,但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前,承办法官考虑如直接扣划廖某银行存款3万元,那必会惊动廖某,廖某将转移存款,那丁某的第二期10万借款将难以追回。承办法官先依法将被执行人在九江银行的存款冻结3万元后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3条,告知丁某可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丁某听后于2015年6月12日向星子法院立案庭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庭况法官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当天上午11时许依法对廖某在九江农商银行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
“程法官、况法官,谢谢你们,不是你们这么快速冻结,这十三万借款我无望追回了”。2015年6月17日,丁某打电话给承办法官,激动地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