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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严处两起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41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责成两省(区)作深刻检查
  发布时间:2014-12-08 10:06:49 打印 字号: | |
  国务院近日对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和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两起事故是责任事故,同意依法对涉嫌犯罪的41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追尾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客车,致使轻型货车所运载乙醇泄漏燃烧。管理原因是: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非法运输和充装乙醇;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大客车存在,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凌晨2时至5时未停车休息等多种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湖南、福建两省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得力、不到位。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等34人采取司法措施。对其他7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湖南省委委员、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衡华,记过处分。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经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此外,相关单位和部门还存在诸多管理原因。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组对志远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延杰,圣地公司副总经理及实际负责人杨健康等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人员15人。责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责任编辑: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