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县人民法院案件回访制度
(2014年4月25日院党组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避免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案件回访,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重大疑难案件和刑事非监禁(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案件以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等进行回访。院采取抽查或组织决定的方式确定需要回访的案件。
第三条 在案件回访过程中,要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的满意程度和执行兑现情况,了解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和评价意见,对当事人就案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第四条 案件回访由院回访领导小组领导,院纪检组长派员参加,各业务庭配合实施。每次回访必须两人以上,案件的承办人本人不能参加自己承办案件的回访。
第五条 各业务庭每年至少安排组织2次以上案件回访,且回访要求有记录、有签字。每次回访结束后,要书面向院回访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回访领导小组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回访情况。
第六条 院党组听取案件回访情况汇报后,根据回访情况,对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院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作风优良的,受到好评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存在违法违纪或不廉洁的问题,一经查实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 在回访过程中,要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耐心做好解释和答疑工作。答疑必须依法进行,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八条 对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请示汇报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交院党组会或审判委员会研究解决;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院加强对回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案件回访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案件回访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从即日起执行。
星子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则
(2014年5月14日院党组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对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包括立案、分案、开庭、合议、宣判、送达、归档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立案庭是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部门。
第四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原则。
第二章 立案阶段管理
第五条 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
1、刑事(含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复查等交办案件;
3、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诉),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案件,由业务庭(局)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送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至迟不得超过七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或裁定不予受理。
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当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预交诉讼费通知书。
立案庭应当在办理完立案有关手续后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庭。
第八条 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庭应当根据调卷复查决定,在收到调取的全部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复查。
第九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和本院裁定(或决定)再审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移送相关业务庭。
第十条 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再审抗诉书三日内审查,除不属于本院管辖或抗诉书未写明原审被告住址的,立案庭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移送相关业务庭。
第十一条 再审行政抗诉案件和再审民事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再审抗诉书三日内审查,并作出再审裁定。在送达完毕后三日内立案并移送相关业务庭。
第十二条 预交诉讼费,由立案庭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当事人预交。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缓交、减交诉讼费的,须持申请书和有效证明由相关业务庭庭长提出意见,送立案庭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长决定;免交诉讼费的,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报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立案庭根据各业务庭(局)的职能分工确定所立案件的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三章 审理(执行)阶段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庭(局)应当在收到立案庭移送的立案案件后三日内根据本庭(局)办案(执行)规则,确定主审(执)法官(执行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审判长(执行长)。
第十七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实行排期开庭。
排期开庭,由各业务庭在收到案件后七日内确定,并报立案庭公示和备案。
第十八条 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六十日内为开庭时间。其他案件的开庭时间,在收到案件后十日至三十日为开庭时间。
主审法官因举证、证据交换等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开庭的,在接到案件十五日或开庭前五日内向本庭庭长提出变更排期。
需要再次开庭的,由业务庭确定后,将信息反馈立案庭。
第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日内进行。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进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审理案件的决定权限,调解的案件,应当在三日内送庭长签发调解书;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决定的案件,应当在评议后五日内分别报庭长、分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五日内报分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
已签发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三日内送达或宣判。
第二十一条 缓交的诉讼费由案件主审法官负责催交或在判决确定前交纳。
第四章 审理(执行)期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其他情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依法办理审批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二十三条 行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依法报批。
第二十四条 执行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依法办理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审结,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二十六条 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再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按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施行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若干规定》第九条有关十二种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第二十九条 案件审结以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为准;邮寄或公告送达的以交邮或公告刊登之日起为准;委托宣判、送达的以委托书交邮之日为准。当庭审判的视为已经送达,但法律文书仍需按规定送达。
第五章 结案管理
第三十条 本院案件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移送其他法院的,统一由立案庭负责移送。
第三十一条 已审结的案件,案卷应在三个月内装订归档。归档时间以档案管理部门签收日为准。
第三十二条 主审(执)法官(执行员)应在送达前及时清结诉讼费,并办理相关的清结手续,未办理清结手续的,一律不得归档。
第六章 跟踪督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立案庭负责具体实施,各业务庭(局)应配备专人负责具体事宜。
第三十四条 超审限案件,经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长批准,立案庭对主审法官、审判长予以书面通报。
第三十五条 审理(执行)案件故意拖延超审限或因延误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故意拖延不予送达,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由监察室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立案庭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原则负责协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星子县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和利用制度
为切实提高我院档案工作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利用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按照《档案法》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
1、本院各类别和载体的档案(政工科保管的人事档案除外),由办公室档案管理专职人员统一集中管理。
2、诉讼档案按规定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类别进行保管,行政文书、财会、基建等档案按有关规定保管。已归档的档案经整理编索后一律实行合装并分类存放密集加上,不得随意堆放。
3、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档案工作台帐,迅速、准确地提供各项统计数字。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探索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以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5、库房钥匙由档案管理人员一人掌握,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库房的安全防护,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库房钥匙交付他人托管,如因工作疏忽导致档案遗失,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非本院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6、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库房整洁,经常性监督温湿度。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吸烟,库房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二、档案利用
1、本院工作因工作需要借用档案,须凭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办理手续,借出的档案应安规定期限归还,借卷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到档案室办理清结手续。
2、党委、人大、检察、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借用档案,须持介绍信和工作证(或身份证),经分管办公室的副院长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其他单位、个人非经院长批准原则不产准借出档案。
本院所有档案借出期限不得超出一个月,确需延长的,报院长批准。
3、其他单位、个人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有效身份证,报分管办公室的副院长批准,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或承办业务庭办理,查阅档案一律在阅卷室进行。需要并按规定可以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的,必须在阅卷室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不允许摘抄、复制与利用目的无关的材料。
4、诉讼档案副卷、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案卷,除上级法院和本院外,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确需借查阅的,必须经院长批准。
5、利用者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涂改、勾画、污损,如出现上述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6、外借档案到期未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促,以孩子丢失。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星子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二月一日
星子县人民法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星子县法院各庭室、业务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通过依托省高院办公室统一配置的“法院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过程。
第四条 院办公室负责对全院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院办公室是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在全省法院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上进行。办公室按照系统命名规范,统一为各部门和各单位设置公文发送、接收账号和密码,建立专户。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软件和设备。
第九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发后,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科室或专办人员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发送至接收部门。
第十条 各庭室每天对当日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及时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庭室对公文的发送单位、行文方式、公文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紧急公文要及时签收处理。对经审核不符合行文规范的公文,要及时退回发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密级在秘密(含秘密)以上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五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须由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与互联网连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存放电子公文的服务器或计算机,由专人严格管理。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删除和打印服务器或计算机上储存的公文。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星子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二月一日
星子县人民法院干警休假制度
(2014年4月25日院党组会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制定我院休假制度:
1、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干警职工,经院领导批准,按下列条件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4)工作年限1年以下的,不享受休假。
2、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使用,经院党组书记批准可分两次使用,也可同婚假、探亲假、丧假合并使用(享受了产假、疗养假的,不再享受休假)。每年休假者应在1月份做好休假计划报庭室(科、队)领导后,由院行政办作出合理安排,并呈院党组书记批准。
3、本年度内,病假超过15天的,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享受了疗养的人员也不再享受年休假。本年度内,已享受了休假后,又请假、事假超过天数的,其请病、事假的时间从下一年度的休假中扣除,但作为表彰奖励的疗养、旅游除外。
4、休假日期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5、休假时间应在本年度内安排,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经院党组研究决定,院党组书记批准,可视情况次年度一并安排休假。没有特殊情况,本年度没有休假的,其休假时间第二年不再使用。
6、请假未履行审批手续无故缺勤的,因故不能事先请假,事后不补假或补假无正当理由的,请病假未提供病休诊断证明的,以及不及时销假而无故超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7、病、事假均由一天起算。在上班时间内就医不超过半天的可不记载。
8、本制度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9、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星子县人民法院公文工作规定
一、文电办理程序
(一)、发至本院党组、本院的文电,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收文、登记、呈阅、拟办、归档。
(二)、本文所称文电包括党风公文、行政公文、内刊资料、传真、信件、批件、电报、电话记录、公务请柬等形式。
(三)、发至院长的文电、上级领导重要批示件直接呈院长阅示,根据院长的批示办理。
(四)、普通公文填写公文传阅单,送办公室主任,院长审阅后,再送院领导传阅。涉及某一方面工作,需请相关部门办理的文电,按照院长批示,先呈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阅示后,再送其他院领导传阅,同时根据分管院领导批示,交相关部门办理。
(五)、涉及某一部门职责范围的简单工作或经常性工作,经主任审阅后,直接呈送分管院领导阅示,同时根据分管院领导批示,交相关部门办理。文电明确主送具体部门的,可直接转有关部门处理。
(六)、涉及院领导参加、出席会议或公务活动的文电,已指定了领导或虽未指定但根据院领导分工可以确定的,直接送该院领导阅示。未指定领导或无法明确的,院院长确定。
(七)、紧急文电可根据情况直接呈相关院领导阅示。同时应衣时将有关情况向主任、院长报告。
(八)、本院收文传阅范围为党组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传阅,确需阅文的提出申请后在办公室集中阅读。
二、文电审签程序
(一)、办公室起草的文电,按主任、分管副院长、院长的程序送审。一般性内部通知、某项具体工作的汇报材料按主任、分管副院长程序送审。
(二)、其他部门起划的文电,按负责人、分管副院长 、院长的程序送审后,向办公室申请文号,由办公室规范格式,统一行文。某项具体工作的汇报材料按负责人、分管副院长程序员程序送审。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代表建议的答复按办公室主任、分管院领导程序送审。
(四)、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抄告单,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后、呈党组书记、院长审签。
三、其他规定
(一)、办公室应切实提高办文工作效率,加快办文和流转速度,一般性来文来电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和呈阅,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传阅,紧急文电即时完成登记和呈阅。
(二)、本院发文必须按下列范围报送‘
1、县委:书记、副院长、县委办公室;
2、人大:主任、分管政法工作副主任、人大办公室、人大政法委会;
3、县政府:县长、联系政法工作副县长、政府办公室;
4、县政协:主席、联系政法工作副主席、政协办公室、法制社团委;
5、县纪委:书记、分管政法口纪检工作的副书记、纪委办公室;
6、政法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
7、市中院相关部门;
8、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分发、投递工作,院中院邮寄外,其他部门投递至政府认箱,紧急或重要公文实行报送。
(三)、办公室应根据文 电具体情况切实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并按年度对收、发文电统计分类后移送档案室归档。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星子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二月一日
星子县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二、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单位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三、本院因公务外出确需外单位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本院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四、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五、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我县定点接待宾馆安排且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一律不予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六、一般情况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我院可以在食堂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四分之一。如需接待应先到办公室做好登记,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安排用餐,自行在外招待一律不予报销。
如遇特殊情况我院食堂接待不了的,应先到办公室做好登记,经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场所安排接待。
七、接待来客就餐应当安排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一律不得提供香烟。中餐一律不提供酒水。晚餐确需提供酒水的,白酒和红酒的价格每瓶控制在60-150元间,啤酒价格每瓶控制在3-8元间。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白酒和红酒的数量控制在2瓶以内。啤酒的数量控制在2箱以内。超过10人的以此比例类推。
八、不得组织接待对象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在院食堂以外地点接待的,应凭本院在外接待审批单、具体消费清单和发票报销,未按规定一律不予报销。
十、本办法由院党组会同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于2014年元月1日起实施。
星子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二月一日
星子县人民法院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为厉行节约、减少开支,规范食堂管理,同时更好地为本院机关工作服务,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日常管理
(一)我院机关食堂性质为非营利性机构,以服务机关工作为宗旨。院办公室作为机关食堂的日常管理机构,设主管和管理员各一名,主管由院办公室主任兼任,管理员从办公室工作人员中指定,具体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原材料采购、日常伙食内容的安排等工作。
(二)、食堂管理员要切实把好原材料采购关,原材料采购后,由炊事人员对其验收,并在采购单上签字确认。
(三)、食堂工作人员的聘请采取包厨方式,承包人聘请人数不限,但至少应保证炊事员、清洁洗菜工各1名,维护食堂大厅、厨房、餐具、厨具、包厢及卫生间卫生。并充分保证干警按时用餐。
(四)、机关食堂要贯彻勤俭办食堂精神,精打细算,减少损耗和浪费,堵塞漏洞,努力降低成本。食堂设置“现金日记账”,即由采购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清单,并由采购、验收人员核实签字后,由办公室主任会签,分管财务副院长审签。作好成本核算,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并于每月初予以公示。
(五)食堂管理员每周制定一次一周菜谱,交办公室主任审批后,于每周一上午公布,方便干警选择性就餐。
(六)食堂管理员及工作人员应经常征求干警对用餐的要求和意见,共同改进食堂工作。
二、用餐对象及方式
(一)、机关食堂以服务机关工作为目的,用餐对象仅为法院在岗干警和聘请的其他工作人员。即:早、中餐对象为本院机关在岗干警和聘请的其他工作人员。晚餐对象为在院居住的单身干警或在县城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干警。
为方便食堂管理,如遇开全院大会、加班等特殊情况法庭干警及工作人员方可在食堂用餐,否则禁止用餐。
(二)早餐一般应在确保有稀饭、豆浆、面条、馒头包子、茶叶蛋的情况下经常更新品种;中餐伙食标准为两荤两素一汤;晚餐的伙食标准一般不少于六菜一汤。食堂用餐个人交费标准为:吃早中餐的每月扣50元,吃三餐的每月扣70元。如不到食堂就餐或有其它变化请及时告知办公室,否则即应按上述标准交费。
(三)机关干警应严格遵守用餐时间,早餐8点关门,中餐12点开门,晚餐下班时开门,除因工作原因超过用餐时间或提前去食堂用餐,食堂原则上不予供应。
全院干警在食堂用餐时应遵守食堂各项管理规定,做到饭菜吃多少打多少,不得自行将饭菜带出食堂,严禁带本院以外的人到食堂用餐。
上述两条一经发现,每次罚食堂炊事员50元。对本院干警进行全院通报。
如有特殊情况本院以外的人员(含实习生)需到食堂用餐的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交由院党组研究同意且按市场成本价交纳餐费后方可到食堂用餐。
(四)本着廉洁、节约的原则,院机关、各部门来客,原则上一律到机关食堂招待,由部门负责人提前半天到办公室填写来客接待通知单,以便食堂工作人员充分准备并提供良好服务。若因特殊客人或其他原因不便或不能在食堂用餐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来客接待通知单提交办公室报院长核批后,方可在外接待。
星子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二月一日
星子县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2014年4月15日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为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考勤纪律,提高全院干警按时作息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全院干警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脱岗、溜岗,不无故缺勤。
第二条 考勤实行政工、部门领导负责制,即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政工科对全院干警考勤情况备案,并不定期进行抽查,每月将抽查情况在干警大会上通报。
第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院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含出差),需经院长批准。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含出差),由分管领导同意,3天以上假期的,需经院长批准。各部门副职请假(含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同意,3天以上假期的,需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干警(含临时工作人员)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同意,3天以上假期的,需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假期届满后应立即销假。如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条 凡请假1天以上的需写请假条,请3天以上病假的要有医院病假证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交政工科备案,否则视为未请假,按旷工对待。
第五条 每月设出勤奖80元。凡经抽查迟到或早退1次者,扣2元,事假超过半个月以上每天扣4元(因公出差、病假除外),旷工1天扣10元,直至出勤奖扣完为止。
第六条 凡因读书、培训学习等占用工作时间的,经政工科备案,按出勤对待。按规定享受的休假(如婚假、产假、探亲假等)由本人写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政工科备案,按出勤对待。
第七条 考勤与年终评先结合起来,对经常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溜岗或无 故缺勤的,年终将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星子县人民法院限时办结通报制度
(2014年5月14日院党组会通过)
为加强法院审判业务和其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法院干警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严肃执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使审判工作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立案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上级法院交办查报的申诉案件,依法一律实行审理限时办结制度。案件审理限时办结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院领导及有关业务庭、室负责人实施监督。如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按违法办案处理。
第二条 期限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期限为依据,即: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简易程序审理民商案件,案件流程审限为30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流程审限为90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流程管理审限为90日;对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执行案件执行时间一般应在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报送审批程序办理手续。日常性其他工作,包括节假日和八小时外,随叫随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第三条 每月十五日前各庭室将每位案件承办人办结案件数报立案庭,立案庭总结后报院长处,并在周一例会上向全院通报。数据将作为年终评优的依据。
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及审理和执行案件,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五条 机关公文办理应规定办结时限。需要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紧急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示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在两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时限前向发文机关或交办单位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对于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和寄发。
第六条 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15日内以信息专报形式反馈;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应在每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节一般、涉及范围不宽的,应在收件之日起20日内办结;情节较复杂、涉及范围较宽的,应在收件之日起40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宽,应在收件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节特别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对信访申诉件,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八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2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日内退回交办单位。
第九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法规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院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受理的群众举报信访案件,应在受理的当日填制举报信件审批单报领导审批,批示后次日前转给有关部门办理。举报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可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无法反馈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星子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星子县人民法院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应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并结合本院实际进行安排;
二、每月集中学习一日,具体日期由党组书记确定;
三、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学习;
四、严格学习日考勤;
五、坚持按计划自学;
六、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提高思想理论和领导水平;
七、每半年检查一次学习笔记,每年交流一次学习心得,每人每年撰写一篇论文。
八、中心学习组学习由政工科组织。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星子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开制度
(2014年5月14日院党组会通过)
第一条 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开度和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但下列事项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执行工作秘密。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设立的电子触摸屏或互联网站查询有关执行工作的公共信息。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
(一)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
(二)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
(三)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传真等电子信息方式。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执行工作的诉讼指导,公布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当事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公开执行流程
立案庭应公开告知申请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申请执行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集团案件的执行款项分配方案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事先征求意见并公示分配方案七天。
第九条 公开执行期限
本院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案件优先执行。
本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十条 财产处分公开
经法院依法通知限期履行而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可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对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有资格的机构等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执行听证公开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执行担保人财产、执行中发现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可能存在错误、法院依职权中止、终结而申请人有异议的案件执行听证。听证适用公开原则、平等原则 、辩论原则、评议原则、回避原则。 本院对实行听证的案件范围、适用原则、操作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监督机制公开
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执行承诺制度、廉政制度和干警的联系、监督电话。告知当事人执行工作的运作机制;制作《申请执行人须知》和《被执行人须知》,公开其权利、义务;设立意见箱。在执行局办公室外,设立意见箱,由专人负责,定期查看,对所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后,及时反馈给意见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星子县人民法院周一例会制度
(2014年4月5日院党组会通过)
1.召开时间:每周一早八点三十分。
2.会议主持: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3.参加人员:编办全体人员。
4.会议内容:
(1)对上周工作进行小结;
(2)安排本周工作,落实责任和工作时限;
(3)研究决定不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的一般事项。
5.其他要求
(1)每周一全体人员准时参加会议,若有变动,办公室负责通知。
(2)需要在例会上解释说明或提出解决的问题,要准备充分,意见具体。
(3)对没有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情况,提出具体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