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宁9月17日电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与125个国家及地区的司法机构及15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这是最高法院外事局局长刘合华17日在南宁透露的信息。
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16日—17日在南宁召开。刘合华在论坛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的对外交往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与外国最高法院之间的高层互访以及派遣高级代表团出席重要国际会议,是中国法院外事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法院已先后派出148个由院领导率领的重要团组出席世界法律大会与协会年会、国际最高行政法院协会大会、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亚太司法改革论坛圆桌会议等多边国际会议。“这充分显示了司法交往在双边外交中的特殊地位和独特作用。”刘合华说。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还先后邀请了171位外国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或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来华访问,使双边合作不断走向深入。
刘合华说,30多年来,最高法院先后参与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方文本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并对条约、协定文本进行研究和审查,以保证缔结的各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既符合国内法的规定,符合中国利益,又兼顾外方利益。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还会同有关高级法院为蒙古国、老挝、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古巴等国家培训法官,促进相关国家司法界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了解,介绍中国社会、经济特别是法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接受培训的法官普遍认为,培训不仅使其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审判制度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同时也对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留下深刻的印象。法官们表示一定要把所学的审判经验带回去,以促进本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刘合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