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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烧伤邻居 判决后和解执行续友情
作者:程菊花  发布时间:2014-07-29 16:41:30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一起因电动车起火引发赔偿纠纷案件在星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获得圆满解决。“谢谢法院帮我们化解了纠纷,以后我们邻居更要和睦相处,不要为此毁了我们双方的友情。”离开法院时双方当事人对法官表达了衷心的谢意。

  原告姚某与被告殷某是同一楼层的邻居。2012年10月8日晚因被告殷某停放在楼梯间的电动车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造成原告姚某受伤,原告共花费医药费309304元。后因赔偿款协商不成,原告将被告殷某及小区物业公司、电动车生产厂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万余元。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殷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损失23188元,电动车厂家赔偿162321元,物业公司赔偿23188元。宣判后被告殷某及电动车厂家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物业公司及电动车生产厂家均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被告殷某一直未主动履行,原告姚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了解案情,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多次约双方来法院进行调解。起初被执行人殷某一方面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金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官先后两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被执行人殷某说最多只能支付18000元,并要求申请人不能再意后续治疗费再找她,申请人不同意。法官了解到双方是邻居,以前双方关系还不错,就从邻里亲情友情方面劝说,又从情理和民风民俗上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殷某说2014年4月30日支付2万赔偿款,2014年6月30日再支付1 万元赔偿款,申请方收到3万元赔偿款后不再就后续治疗费再起诉被执行人殷某。

  2014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殷某如约支付了各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款,该案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王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