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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撤销李和鹏“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作者:罗书臻  发布时间:2014-07-29 10:30: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撤销李和鹏的“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李和鹏系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原院长,1992年至2002年担任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南丰人民法庭庭长,因工作成绩突出,于2003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2013年12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等判处李和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今年6月5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和鹏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撤销李和鹏的“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收回其奖章和证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切实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完善对先进典型的推报、监督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过硬法院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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