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债务人长期外出不与债权人见面,债权人便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该借款。6月19日,星子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胡某因为朋友担保借款被判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2010年5月21日,被执行人余某以购车需用钱为由向申请人星子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借款5万元,被执行人胡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条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8.85%。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余某却不见踪影,申请人多次找担保人要求偿还借款,但其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我院于2012年12月1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余某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胡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申请人提供信息,被执行人胡某是我县某单位职工。经我院司法查询,查的胡某在信用社有10万元定期存款,执行员果断冻结该存款,并告知了胡某。此时胡某意识到了担保的后果,马上联系到了借款人余某,与信用联社三方来到我院进行协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余某在先行支付1万元后,从六月开始,每月月底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5000元,直到偿还完所有债务为止。胡某已被冻结的存款作为余某还款的保证金,待偿还完所有债务时方能解除冻结。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