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在星子县新农贸市场路口,被告于某驾驶的白色货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蓝色农用车因会车发生争吵,后被告于某与原告郭某发生争执,于某将郭某打伤,致其头部外伤(头皮血肿),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9天,花费治疗费6801.05元。
星子县公安局对被告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被告于某认为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对民事赔偿部分一直抵触,原告郭某起诉至法院。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于某因过错侵害原告郭某的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郭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于某所受行政处罚不免除其该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