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疯狂的民间借贷纠纷。一笔本金四万元的借款,短短四年时间经过两次更换借条,即滚成十五万余元。
2006年3月,被告刘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朱某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3分,未约定借款期限。2008年9月,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无钱归还,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确定被告欠原告本息82000元,被告重新出具一份82000元的借条。2011年4月,原告再次催讨,被告没有能力偿还,经结算,确定被告欠原告借款本156000元,被告将此前82000元的借条更换为一张156000元的借条。2014年3月,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56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56000元,并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被告辩称借款本金为40000元,156000元的借条是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出来的;原告认可2006年3月借款本金为40000元,但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且被告同意将利息计入本金,故本金应按156000元。通过核算,156000元扣减本金40000元,其利息116000元,远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3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