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在日常生活中房屋是典型的不动产,公民间买卖房屋应按照物权法规定及时在房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因房产一般处于增值状态,购买二手房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事后卖方反悔容易引发纠纷。
1997年2月原告罗某将位于星子县翠花路455号的房屋以1.9万元价格卖给闵某,2007年3月闵某将该房屋以3.9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陈某,当日被告陈某就付清了房款,闵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了被告,被告陈某自2007年3月居住至今。此房屋经过两次买卖都没有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1月原告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依法返还该房屋。
本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罗某和闽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闽某和被告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是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按协议支付了购房款,有合法居住权。原告罗某起诉被告陈某侵权要求行使物权保护,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原告罗某撤诉,并协助被告陈某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