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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按协议履行起纷争
作者:徐宝芹  发布时间:2014-04-20 16:49:45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如不按协议履行的,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

  原告胡某与被告柳某于2012年4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星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上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大女儿归被告抚养,小女儿归原告抚养,双方有权随时探视;固定财产如房、车等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20万元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离婚办理时付10万,第二次于2013年年前付10万)。2012年5月1日被告付给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另外10万元一直未付。原告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柳某按协议支付未付的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柳某称签订协议前原告胡某已经拿走10万元,被告于2012年5月1日又支付了10万元,一共20万元已经付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离婚协议前原告取走的1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支配活动与双方离婚后财产处理无关联,不能抵扣。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遂判决由被告柳某按协议支付原告胡某10万元。
责任编辑:王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