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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骆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法〔2014〕76号
  发布时间:2014-04-19 21:14:44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骆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周 强

                     2014年4月3日
责任编辑:王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