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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跨县追讨十年前百元货款获支持
作者:刘鹏  发布时间:2014-03-21 09:55:18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俗话说“不蒸馒头争口气”,曾经做木材生意的郭某为了争这口气,在自己退休后仍不惜跨县打官司,就为了追讨十多年前查某欠自己的700元木材款。

  2002年10月,星子县人查某在德安县人郭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赊购木材方料,2003年1月29日,在郭某前往查某家中催讨货款时,查某出具了一张700元的欠条,郭某称此后自己多次催讨,查某一直拖欠不付,一转眼十多年过去了,由于货款数额仅700元,而双方又不在一个县区,催讨并不方便且来回成本太高,自己原本打算放弃该笔债权,但想来想去都觉得十分憋屈,现在正好自己到了退休年龄,在家也是闲着,一气之下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查某支付木材款7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因买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郭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查某未及时支付所欠货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且查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郭某木材款700元。
责任编辑:王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