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3月12日,星子县人民法院仅用两天就高效执结一起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3年,申请执行人安徽巢湖市居巢区巢宁水泥制品厂因与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水泥管供需合同,后双方结算总货款为101910元,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了50000元货款,余款51910元一直拒不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巢湖市居巢区巢宁水泥制品厂向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故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星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代为执行。
星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收到委托执行函及相关案卷后迅速组织执行局干警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到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星子支行账户上有存款54000元,立即下裁定将该笔款项予以冻结,后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其账户被冻,被执行人星子县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天下午就来到星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动将标的款及执行费共53162元交清,该案现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