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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3月1日起施行
作者:星法宣  发布时间:2014-03-03 11:28:09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频发,五年来增长十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月1日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

  将自己所有的飞机、轮船、厂房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后再租回来使用,这种售后回租交易在实践中广泛存在,过去经常被认定为抵押借款,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现在,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租赁交易形式。同时明确,医疗器械等特殊设备的出租人即使没有取得行政许可,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法民二庭法官李志刚。

  李志刚:融资公司虽然没有医疗行业的经营资质,但是也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医院购买了医疗服务设备,并且出租给医院使用,我们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这类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因为租赁公司主要是提供融资服务,而并不是要拿医疗设备来给病人看病。

  针对建筑行业中经常出现的承租人将挖掘机等大型设备租赁物非法转让的情形,司法解释就出租人所有权的保障做了进一步明确。

  李志刚:如果租赁公司在挖掘机上明确的位置打上了这属于某某租赁公司的租赁物,第三人在买这个挖掘机的时候,他看到了是租赁物,还是买了,我们认为他不能适用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实际就加强了租赁公司的物权保障,以此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王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