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为了获得5000块钱的好处费,胡某帮朋友曹某担保从他人手中借款50000元。近日,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对曹某所借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曹某经营箱包店需要资金周转,其找到王某借款50000元,因对曹某不熟悉,王某要求找个有固定职业的熟人进行担保,胡某在得到曹某借到钱后给其5000元作为好处费的许诺下,为其提供了担保。但在借款后,曹某不但没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其箱包店也因经营不善关闭。债主王某在催讨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将曹某与胡某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间因民间借贷行为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胡某为曹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而与王某间形成的担保合同关系同样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王某在被告曹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时,要求担保人胡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