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2014年1月20日,临近农历新年,星子法院民二庭调处一起影响大、矛盾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案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妥善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郭某诉被告江西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与被告江西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系福建泉州同乡,周某在江西创建A公司后,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郭某得到同乡周某的照顾,承包到A公司发包的涵道改造工程,郭某挂靠某水建公司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原告郭某作为实际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因对工程价款约定不明产生矛盾,原告郭某认为工程总价款为240万元,被告江西A公司认为工程总价款160万,双方主张的工程价款相差巨大,矛盾激化。原告由于未及时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无法支付民工工资,曾险引发群体斗殴事件,在当地影响较大。
综合本案的诸多矛盾,主审法官以定纷止争为目标,以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为出发点,以双方情感因素为前提,向双方言明诉讼风险,三次调解,深入浅出的转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最终被告江西A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某工程款45万元,双方就案涉工程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达到真正案结事了的目的。
案件调节后,原、被告双方均表达了对法院细致调解工作的高度认可。原告方的诉讼标的虽未完全实现,但其表示在新年前拿到45万元现金,能让农民工能拿到工资回家过一个好年,衷心感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