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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汪建勋  发布时间:2013-12-11 09:27:42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星子县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星子某实业公司在星子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停建的大厦附属楼和后勤楼折抵成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停工损失款及其他费用300多万元。在执行局多方工作下,双方纠纷至此完全化解。

  2011年10月,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星子县沿山新区的某大厦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被执行人因未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经两次协商,双方达成《停工损失赔偿协议书》,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损失42800及工程款265159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支付,申请人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及两项款项利息等费用300多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已回浙江。申请人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裁定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办理公司变更、注销手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及土地上已停工的大厦附属楼和后勤楼。为节省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法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主动来法院协商处理此事,否则评估拍卖其土地或停建建筑物其公司要负担巨额的评估拍卖费。在法院多次的劝说下被执行人主动来法院与申请人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其停建的大厦附属楼和后勤楼折抵给申请人后,其应履行的支付款项和损失的义务全部了结。
责任编辑:王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