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朱某分两期付清80万元房款后,被告九江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一直迟延办理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10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金枫花园项目房屋一幢,并分两期付清房款。被告交房后却一直未办理该房屋土地证,房产证是原告起诉后才办理。因按开发商一直迟延办理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告起诉至本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查实按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十五条第3项被告在小区整体建成后一年内统一办理土地证,目前无法为原告单独办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积极促成两方达成调解意见,最后被告九江华盛实业有限公司将房产证原件当庭交付给原告朱某。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予以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