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星子法院横塘法庭在坚持院党组提出的精审判思想指导下,以高效率保障精审判,以精审判实现高效率,通过高效率与精审判的有机结合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而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罗某甲患有中度智障,经人介绍,罗某甲的父亲罗某乙将其嫁给查某,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经医院检查发现查某没有生育能力,由于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作祟,查某家人让他人与罗某甲发生不正当关系,罗某乙得知后非常生气,遂将罗某甲接回娘家并以罗某甲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查某的婚姻关系。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一监护人为配偶第二监护人为父母。因此,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说,罗某乙要想以女儿罗某甲的名义提起离婚之诉至少要先提起确认罗某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诉和变更罗某甲监护人之诉,也就是说罗某乙需至少打三场官司,这对一个普通群众而言无疑诉累过重,也不利于保障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星子法院通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罗某甲的相关病例、户籍、结婚证明材料,当事人及其亲属陈述等进行综合审查后,对当事人的限制行为能力认定、监护人变更及婚姻关系解除一并予以处理,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