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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法提供买卖或租赁证据 一致同意评估后各自履行
作者:徐宝芹  发布时间:2013-05-30 09:52:25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星子县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詹某需要用房,2012年6月原告詹某通知被告张某房屋不再出租,两人租赁关系解除。原告詹某要收回房子自住,被告张某拒不交出房屋,至今强行占有。

  1985年原告詹某在白鹿镇秀峰村樟恕桥自建房屋一栋。2006年5月原告詹某将房屋租给被告张某,被告已经付清了至2012年5月的租金。被告张某陈诉原、被告之间不是租赁关系。事实是2001年原告詹某将房屋以60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是口头协议。被告张某要求原告詹某出具卖房收据,原告詹某只把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了被告。被告张某于2002年搬入居住,2006年加建了猪栏、围墙并居住至今。房屋已经交付给被告张某11年,不应返还。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实1985年原告詹进福在白鹿镇秀峰村樟恕桥自建房屋一栋并在1993年补办了相应手续。被告张某分两日付清了6000元入住该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原件由被告张某持有。宅基地使用证户主姓名是原告詹某。原、被告之间是房屋租赁还是买卖关系因双方都没有证据无法认定。庭审后双方同意将房屋加建部分进行评估,双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为星子县物价局,评估费用每人负担一半,评估时双方都在现场。鉴定结论为加建部分鉴定标的共计人民币10442元。原告詹某按评估报告支付给被告张某加建部分的补偿款人民币10442元。被告张某在收到补偿款后于20日内搬离了房屋。此案得以了结。
责任编辑:王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