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星子县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九江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揭名额已满,未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卢某办理房产按揭贷款,后被告卢某一直未付房屋余款13.5万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09年8月13日原告交房。被告卢某支付了房屋首付人民币58905元及相关办证费用。原告交房后,因按揭无法办理被告卢某一直未付房屋余款13.5万元,原告起诉至本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查实确实因原告原因导致按揭无法办理,原告违约在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积极促成两方达成调解意见,最后原告放弃违约金7.29万元,对房屋余款再少5千元,被告一个月内将13万一次性付清。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予以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