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星子县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宋某一直未付房屋余款4.5万元,原告宜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起诉至本院。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宋某当天交清了拖欠8年的房款。
2005年被告宋某购买了原告宜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星子工程指挥部开发的位于九江市星子县星光大道商品房一套,价格为人民币65440.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房款20440.8元,尚欠购房款4.5万元。原告将相关房屋产权证等所有证件都办好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款,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被告宋某当庭提交收据复印件一张,证明2009年7月4日原告收房款33800元,现只欠原告房款1万多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实被告宋某拖欠购房款人民币4.5万元。因被告宋某只提供了收据复印件因无法提供原件,本院不予认可 。最后法院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达了判决书。被告宋某接到判决书后,法官阐明了法律,被告表示当天支付房款。
最后法官积极促成两方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放弃违约金人民币20520元,对房屋余款再少5千元,被告宋某当天将4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此案得以快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