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因认为邻居曹某甲将化粪池修建在了自家宅基地上,曹某乙与其发生冲突,冲突中导致曹某甲已过古稀之年的父亲曹某丙受伤。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横塘法庭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曹某乙赔偿原告曹某丙21719.43元。
2012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曹某乙与曹某甲因曹某甲家正在修建的化粪池所在之地的权属问题发生口角引发冲突,冲突过程中导致曹某甲父亲曹某丙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部分牙齿脱落。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曹某丙因伤构成十级伤残。曹某丙遂诉至法院要求曹某乙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787.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因任何原因非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曹某乙与曹某甲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冲突,并且在冲突过程中导致曹某丙受伤,曹某乙对曹某丙受伤的事实存在过错,因此原告曹某丙要求被告曹某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曹某丙在受伤时已73周岁超过退休年龄,且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因受伤减少收入情况,故对曹某丙诉请误工费部分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由曹某乙赔偿曹某丙各项损失21719.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