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被告人万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被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当庭宣判后,被告人万某表示:现在认识到醉酒驾驶是一种犯罪行为,以后喝酒再也不开车了。
2013年4月7日,被告人万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于某驾驶的面包车在超车问题上发生争执,于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万某酒气很大,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万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遂以危险驾驶罪立案移送。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