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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损 民事诉讼维权
作者:黄达  发布时间:2013-01-16 16:24:31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1月15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郭某为逃避赔偿义务不知所踪。

  2010年12月28日,原告张某驾驶二轮摩托与被告郭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未购买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甲级,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且由于原告张某颅脑损伤,而引起继发性癫痫(俗称植物人),神志模糊,生活不能自理。原告方曾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分文未付,为逃避赔偿义务外出,原告方无法与其联系。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经公告传唤被告郭某,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结合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判决被告郭某应在原告张某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受益的部分先行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原被告按照各自50%负担,经核算,被告郭某应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此案告诫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积极面对应负的的法律义务,逃避法律义务只会带来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罗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