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被告人汪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一个月内,抢劫6次,抢夺2次,终被法律严惩。日前,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抢夺案件。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2012年5月29日起的一个月内,被告人汪某采取尾随深夜回家的女子至偏僻处,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背包的方式作案6次;采取趁人不备抢夺被害人背包的方式作案2次。2012年7月3日,在作案逃离过程中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劫取或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抢夺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赃物的追缴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