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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按揭房屋权属如何确定
作者:黄少君  发布时间:2012-12-04 10:50:49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 近日,星子法院首次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对一离婚案进行判决。

  在袁某与帅某离婚一案中,帅某于婚购买房屋一套,但是仅支付了首付款,另有一半房款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支付。对于房屋离婚后的权属问题双方各执己见,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办案法官依据该条文,判决该房产归帅某所有,并且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当事另一方袁某作详细的解释,袁某了解以后,表示服从判决。

  此案在得到当事人积极评价的同时,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罗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