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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作者:黄达  发布时间:2012-11-26 11:12:50 打印 字号: | |
  摘要: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积极部署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内条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填补了重要空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反腐倡廉 廉政建设 法规制度

  正文: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途径,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反腐倡廉中十分重要但又难度很大的一项工作。我国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得步伐,但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就党内法规而言,虽然《党内监督条例》以颁布实施,但与之配套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制定任务还非常艰巨,如加强舆论监督的规定或办法、党内询问和质询的规定或办法、党内罢免或撤换的规定或办法等都有加快制定。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也有必要探索制定,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申诉、控告条例等都有待于更具新形势的需要予以修订。就国家法律而言,目前我国尚无反腐倡廉的专门法律,加快反腐倡廉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十分必要。就行政法规而言,加快制定与公务员法匹配的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是依纪依法查办行政违纪案件实践的迫切需要。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时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度建设中,不仅要讲原则性,还要讲可操作性;不仅要注重约束性,还要注重规范性;不仅要抓好制度规定,还要抓好制度落实。

  一、建议在制度建设中做到“遵循四个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遵循四个原则

  1、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一方面,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要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较强的稳定性,重在明确一些政策界限,画出一些大的杠杠。另一方面,只有能够真正付诸实施的法规,才是具有生命的法规。立法过于原则,就难以落实,形同虚设。因此,法规制度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法规制度作为一种明确、具体、普遍的行为规范,党员干部从规定中可以明确知道自己或他人行为是否合法还是违法的界限和标准。如果朝令夕改,不仅使法规制度本身难以实现其作用,而且会使人们无所适从。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化,法规制度也必然要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法规立法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活动。

  3、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党风廉政法规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应该是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协调统一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整体效能,有利于经济发展、改革深化和社会稳定。

  4、坚持群众路线。这就是要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纳众言,集思广益。新起草的党风廉政法规,既要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征求执法执纪人员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切实的针对性、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处理好三个关系

  1、必须正确处理为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和味纪检监察机关中心任务服务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全面履行,需要完善的基本法规为之服务和提供依据、保证。因此必须重视基本法规的起草规定工作,为尽快健全党风廉政法规体系而努力。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当前的中心任务又要求及时制定出政策规定,以推进和保证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因此,加强当等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既要抓好基本法规的制定,又要抓好为当前中心任务服务的政策规定的制定。

  2、必须正确处理党纪立法与监察立法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但在实施对象、内容、方式、权限、程序等方面又各具特点,有很大区别。这就决定了为之服务的党纪立法和监察立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两者相辅相承,不能偏废。必须既抓好党纪立法,又抓好监督立法。

  3、必须正确处理惩处立法和预防立法的关系。惩治腐败,必须立足于预防。法规制度建设要重点抓好预防性法规的制定,让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起到是非明确,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同时,还要抓好惩戒性法规的制定,明确违反有关行为规范将导致的后果,为惩治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依据和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为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强有力的监督提供依据和保障,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一)科学安排,统筹规划,围绕中央法规制度制定相配套的实施性法规制度。

  我们必须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和省以下立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认真抓好今年各项任务完成的同时,根据整体部署,围绕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制定出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我们要超前预测,超前调研,及时制定好配套性、实施性法规制度,为中央的法规制度在个地方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善于围绕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法规制度及时制定出贯彻实施意见,因为与立法相比,建章立制工作具有“短平快”的特点。法规出台周期长,有一定的滞后性。

  (二)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制定服务性法规制度。

  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仅仅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要把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服务经济建设的最佳切入点。

  (三)结合实际,把握关键,围绕党委、政府反腐倡廉总体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法规制度。

  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及时提供法规制度保障,是法规工作服从服务大局的重要标志。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风闻约谈等制度,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要注重发挥行政监察职能,特别是要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相关行政监察法规,通过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解决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以及暗箱操作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四)从严要求,不断创新,围绕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制定规范性法规制度。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为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意见。中纪委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和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各自工作实际,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职责权限、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内部监督、纪律要求等方面基础性制度建设,把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合法制化的轨道,做到用制度规范人权、事权、财权,以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需要。

  三、加强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知,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工作水平。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法规工作的领导。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吴官正同志也多次强调:要健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法规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制订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法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搞好组织协调,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法规工作,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二)要拓宽思路,建立健全比较系统、完善的法规工作机制。

  我们在实践中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搞好法规工作的有效机制,但需要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一是健全法规工作的规划机制。要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法规工作规划,不能搞长期规划的,应有年度计划,以提高发挥制度建设的计划性,避免盲目性。二是建立法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制。根据中央纪委要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立项,要由法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法规草案出台后一半由法规工作部门审核把关。三是建立法规信息交流机制。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其他地方纪检监察系统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基层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掌握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法规制度工作的要求和意见。四是健全法规的备案审查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各部门起草的法规制度发布后,要及时送法规工作部门,按时上报备案,法规工作部门要防止和克服只备不审的做法。五是建立工作考核机制。要把法规工作纳入到纪检监察整体工作中进行考核,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要讲究科学,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质量。

  法规制度建设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规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各项工作能否顺利有效的开展。为此,要切实把握好三个重点:一是要把握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都是执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性质、目的、调整关系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我们必须在与国家法律基本精神相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党内法规的特点,依据党章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二是要把握好下位法规与上位法规制度的关系。法制统一原则,党内在政治上,组织上集中统一的原则,决定了下位法规制度必须与上位法规制度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政策上保持一致,坚决不能相抵触。三是要把握好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搞质量的法规制度必须内容上完整统一,服务性、可操作性强,体现反腐倡廉的原则和要求。同时,法规制度作为规范性文件,还必须在形式上用语准确,结构合理,款目清楚,程序合法。

  (四)要提高素质,加大纪检监察法规队伍建设的力度。

  依靠法制反腐败,依靠体制机制制度解决深层次的腐败问题,是我们党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条成功经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向纵深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法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坚定性。二要提高法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个人自学、实践锻炼等形式,努力提高把握和运用党纪法规的能力、执纪办案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三要培养法规工作人员的良好作风。思想上要求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工作上要科学严谨、认真细致,生活上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四要强化法规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创新是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动力,要牢固树立创新意识,自觉破除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无所作为的思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保证反腐倡廉工作健康、有序、深入地开展。
责任编辑:罗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