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收受定金后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徐宝芹  发布时间:2012-09-13 08:52:15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9月12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

  2012年2月廖某接受汪某委托卖房。2012年6月廖某收受了赵某购房定金款2万元并签订了定金合同。廖某欲将2万元定金交付汪某时,汪某认为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房价过低拒收定金并拒绝卖房。2012年7月18日赵某将汪某、廖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廖某认为赵某并没有什么实际损失,要求返还4万元是一种恶意敲诈行为。经过开庭调解,法官向廖某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定金法则。并向廖某说明适用定金法则不以实际经济损失的发生为要件。最后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廖某返还定金后赔偿赵某8千元,汪某赔偿赵某9千元,此案得以顺利调解。
责任编辑:罗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