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将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列为国家战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西省第一个纳入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性发展规划。2010年3月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关于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市工作大局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促进生态经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
2010年初,九江中院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修河流域沿岸的修水、武宁、永修、共青四个法院均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合议庭,主要职责是审判、执行与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的各类一审民商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自2010年1月至今年7月,九江两级法院共审结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230件,其中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类型刑事案件较为突出,共判处130件166人。
在处理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关的案件中,九江两级法院狠抓案件质量和审判管理,依法妥善审理了涉及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和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的案件,努力优化经济发展法制环境。法院领导和法官积极“走出去”,主动与国企、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加强联系。九江中院领导带队先后走访了一批大型企业和全市各大金融机构,发现一些单位有可能要到法院申请破产或提起诉讼,即派专人负责联系,上门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针对随着九江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间借贷案件、股权纠纷案件增多的情况,确定了“一企一策,区别对待”的工作思路,通过帮助企业制定还债计划、设置担保等方法,“放水养鱼”、“借鸡生蛋”,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涉诉企业度过暂时的危机。
依法保障顺畅拆迁
2011年初,九江市在长江沿岸启动了滨江生态园建设项目,市里责成浔阳区委、区政府在三个月内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在春节上班的第二天,该院院长柯为民带领分管副院长和行政庭庭长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浔阳区有关领导进行了重点解释,并介绍了有关行政程序。
在项目拆迁过程中,重点是对滨江东路40号周围的房屋进行搬迁。而滨江东路40号周围均为农房,只有王某一家为城区房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除王某一家外,其余农户在规定时间内均已搬离。为此,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8月作出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王某位于滨江东路40号房屋计1049平方米按照规定进行安置和补偿,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自行搬离被拆迁房屋,但是王某拒绝搬出。拆迁办遂向浔阳区法院申请司法强拆,因未超过法定期限,浔阳区法院未予受理。为配合和支持政府工作,浔阳区一方面向市人大和区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一方面向市中院行政庭请求支持。该院的请求引起市中院高度重视,九江中院院长居国屏多次了解、指导、督促该项工作,并指派分管领导到浔阳区法院就该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察看拟拆除房屋,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导具体工作,并与王某取得联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最终促使王某主动与拆迁办达成补偿协议,并自行拆除了房屋。
九江法院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取得了良好业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和肯定,九江中院机关连续三届被授予“江西省文明单位”称号,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等五项工作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2011年九江中院取得全省中级法院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第一名的好成绩,并获评为2010—2011年度“全省优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