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8月9日,星子某石材公司负责人吴某将1.87万元交到星子法院,意味着九江某货运代理公司起诉星子某石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正式结案。
在本案中,原告九江某货运代理公司诉称其在2008年至2010年间为被告星子某石材公司承运货物,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3万余元,但是因为在九江地区的货物运输行业中存在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即货物运输没有书面合同且均由承运人先开出相关运费发票,再由托运人依照发票支付运费,所以原告已经开出并将支付运费的发票交给了被告。而被告方却辩称,原告虽然在2008年至2010年间为被告承运过货物,但是相关运输费用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发票就是已经支付运输费用的证明,而原告所说的行业惯例根本就不存在。
虽然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所说的行业惯例也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但是考虑到类似原告方所说的行业惯例在我市地区的部分行业中确实大量存在,而且通过庭审,法官发现本案似乎另有隐情。为查清事实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说,被告方终于承认,原告方所说的行业惯例确实存在,被告方之所以不支付运费是因为原告方多计算了运费,而此时原告方也承认双方在运费的具体数额上确实存在争议。在查清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方星子某石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方九江某货运代理公司运费1.87万元,该案得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