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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法院“三个抓手”破解执行难成效显著
作者:郭华清 陈平 罗光辉  发布时间:2012-08-02 09:07:53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笔者8月2日获悉,今年上半年,星子法院顺民心、通民意,不断创新执行机制,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以打造“高效执行”、“和谐执行”理念为切入口,采取以案件执结率、案件质量和信访率为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强化各项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全力解决“执行难”,成效显著,实现了执行工作全面、协调的良性循环。

  今年1至6月份,该院执结案113 件,结案率87.6%,结案标的764.2万元,执行到位标的579.3万元,标的到位率75.8%;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的74件,和解率为65.4%。同时,该院执行非诉讼计生案件19件,推动全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近21.6万元,促进计生工作顺利开展,效果明显。认真组织开展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执行工作,受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案16件,清收贷款56.55万元,有效地规范了该县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了金融机构债权,促进该县金融稳定。

  为推动执行工作成效上新台阶,该院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转变执行观念,树立和谐执行理念,重视执行和解,力促社会和谐稳定。以“案结事了、案结事好”为目标,注重执行手段、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的和谐。努力寻找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找准案件和解的切入点,从情、理、法方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积怨,实现执行工作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可能通过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均能耐心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尽量以和解方式结案,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如,申请人郭某申请执行李某10万余元的民间借贷一案, 该案中申请人郭某系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某系某银行工作人员,与肖某均系朋友关系。2010年4月肖某因经营急需,请李某出面向郭某借款10万元,并且承诺计付利息。事后孰料肖某因生意经营不顺,亏空甚重,已无能力还本付息。郭某只得将李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接办此案后,即召集双方来局协商。协商中,执行法官细心地发现,双方都有较高的素养,通过言语劝说可以沟通,且双方当事人原本是很要好的朋友,尚存友情基础,双方又都有解决纠纷的意愿。于是执行法官分别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做劝解工作。一方面使申请人郭某接受朋友肖某已经生意亏空无力还款而李某又确实未从中渔利的现实,说服其放弃利息及部分本金;另一方面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应承担法定义务,限定其如申请人愿意对本息作让步的情形下应当即清偿债务并应承担法定的诉讼费、执行费。经过一天和言细语依法合情入理的反复劝导,申请人终于意识到市场有风险投资有盈亏的道理,愿意放弃全部利息并让出本金2万元,同意被执行人当场给付还款8万元了结了该案的执行, 郭某、李某在执行局临走前紧紧握住对方的手,双方和颜悦色向执行法官连声道谢。该案经过讲法析理言情劝解执行到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是加强立审执的衔接配合,实现立审执环节的良性互动,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通过案件审判各个流程的密切衔接配合,审判信息的及时沟通,有效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首先,立案时注重诉前财产保全,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利益。同时,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登记备案,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减少执行“死案”增多,提高执行实效。其次是审判时注重妥善保管在诉讼期间查封扣押的财产,尽快办理执行手续。同时,加强调解工作,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有效缓解执行压力。去年该院执行标的到位率为65.2%,今年执行标的到位率达75.8 %,执行实效明显提高,立审执环节有效配合亦取得明显成效。

  三是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监督机制,打造高效阳光执行。该院创新执行机制,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以便快速有效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向申请人示明法官的联系方式,发放联系便民卡,执行财产发现告知提醒,培养执行信息联络员等方式,加快执行信息动态的掌握速度,以便追踪执行。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对那些心存侥幸心理,有执行能力却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主动寻求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如,申请人于某申请执行黄某2.8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7月26日,当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黄某在武汉关山春晓雅乐苑小区这一线索后,执行局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执行法官冒着高温酷暑驱车赶到武汉,并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在当地法院及该小区物业保安的全力配合下,将躲在床底下的被执行人黄某带回星子并依法进行拘留。在法院采取措施后,次日被执行人委托其亲友来到法院将执行标的款28000元及相应诉讼费、执行费一并缴清。该案的执结有利地强化了该院的执行威慑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该院还根据新民诉法及上级法院相关规范,修改完善该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对执行中止、和解等重点环节的规范管理,创建执行法官固定接访机制,确保执行工作规范有序、监督到位,全面实现“阳光执行”。
责任编辑:罗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