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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尽忠诚义务 丈夫诉至法院索赔偿
作者:张义赣  发布时间:2012-07-27 08:58:47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笔者7月26日获悉,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温泉法庭成功审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彭欣(化名),已7岁。从2009年起,被告就单独外出至浙江省务工,打工期间,曾流产一次。2011年1月,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因未按时到庭,被按撤诉处理。2011年4月18日,被告在浙江省温州市住院待产,于次日生下一女,取名王红(化名),据医院病历记载,生父为福建省古田县一乡村民王某。2011年8月26日,被告再次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调解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后原告于2012年2月查得被告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王某同居并生女的事实,遂诉至本院要求追究被告的过错责任赔偿其损失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孩子,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和互相尊重的规定,存在主观过错,根据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其过错损害成立,但其要求的50000元赔偿数目,由于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确有给付能力,结合本案及本地实际生活和消费水平,认为数额明显偏高,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0000元。
责任编辑:罗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