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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确定
作者:李貌  发布时间:2012-06-08 09:56:58 打印 字号: | |
  关于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确定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原约定利率计算。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只要支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利于惩罚违约当事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民事活动还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仅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进行了约定,逾期部分双方并未有过协商,也无法进行意思推定。

  同意第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1、偿还逾期借贷的利息而并不是对违约者的责罚,逾期利息是法定孳息。2、双方是定期有息借贷,将“有息”转化为“无息”没有法律依据。3、双方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到期后,没有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4、利息诉请并未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法律规定,而降低合法范畴内的利息,无异于放纵违约者继续违约,以取得比守约更大的借款效益应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1、何谓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逾期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但它因何而来,因何种法律关系而来。在前述案件中,黄某与叶某因借贷合同关系产生了约定利息。之后,因叶某违反约定即未依约给付本金和利息,产生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因违约行为而生,支持逾期利息显然是对违约行为的责罚。2、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未将“有息”转化为“无息”。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双方约定的利息一般都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人实际可得利息减少。但反过来,若民间借贷纠纷的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那出借人实际可得利息又如何呢?是不是又认为将“有息”转化为“高息“呢,同类型案件为何有截然相反的结论,显然这种结论是不成立。3、双方因借贷关系约定了利率,这种利率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特定的借期与资金的使用风险等因素而确定的。借款人违约时,上述几种特定的因素显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般而言,借款人的信用降低了,偿还能力也下降了,借期更是届满了,再按原来的利率计息,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换言之,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约性。4、理同第3点,若民间借贷纠纷的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法范畴内的利息是降低还是提高了呢?又是否放纵了违约者继续违约?

  综上所述,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一方面能够有力打击民间借贷中利息畸高的现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罗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