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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法院索3分息 高息未获支持
作者:李貌  发布时间:2012-05-30 11:05:27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5月30日,星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作出被告胡某归还原告钱某17.34万元。

  2011年原告钱某借款14万元给被告胡某,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约定月息3分。被告胡某支付几个月利息后,就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余款。原告钱某几经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归还本金及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本数)。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一至三年期基准贷款年利率为6.65%,折算成月利率约为0.55%,按其四倍计算月利率为2.2%。而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3%,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而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