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法益不可混淆——再谈“常熟聚众斗殴案”
作者:蔡振霄  发布时间:2012-05-29 15:59:0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常熟“聚众斗殴案”已经尘埃落定。2012年4月1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砍刀队”与“菜刀队”的聚众斗殴罪名均成立。何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其他成员均被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常熟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院长助理李根发表示,本案系因赌债纠纷引发,为非法利益之争,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何强纠集被告人张胜等5人,持械与他人斗殴,造成三人轻微伤,六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实施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性质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是正当防卫。

  【分析】

  1、赌债纠纷只是引起双方的斗殴的导火索,不能将赌债非法等同于“防卫行为”的非法。本案中,赌债确实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但是当被告人陈强等人被挥刀乱砍时,他们的健康权属于法益无疑,此时奋起反抗,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2、赌债纠纷和斗殴行为在实质上是分离的。正如该院发言人所说,赌债法律不予保护,体现在诉讼程序中应该是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对赌债本身这个不正义的利益不予保护,自有其不予保护的规定和做法,不应和被告人等人的反抗行为是否正义联系在一起。

  3、实务中,绝大部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都是有起因的,不应该按照其起因是否合法来判断斗殴本身的行为。例如,按照该院判决的逻辑,假如某房产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数十个农民工手持工具去开放商办公室打人,那此时开发商如果让几个人事先准备好工具,双方大打出手,那么此时开发商一方的行为就成立正当防卫——因为纠纷的本身合法。假如几个小偷偷车后被人发现,被车主带人找到其窝点拿刀猛砍,小偷是绝不能拿身上平时就已经准备好的小刀反抗的,要想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在现场另找工具放抗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为其利益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罗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