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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作者:徐宝芹  发布时间:2012-04-25 08:43:31 打印 字号: | |
  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答: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有原告将借款人妻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条上仅有丈夫一方的签名,被告妻子常以借款事实不知晓,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虽借款时是夫妻但目前已经协议离婚而不出庭诉讼或者拒绝接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此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况,法院将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日常生活中妻子对丈夫生活上要关心,对经济生活要关注,避免出现不利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罗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