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2012年4月23日,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法庭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经蛟塘法庭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刘某金银首饰(或折价9600元)及彩礼人民币10763元。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九江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李某返还被上诉人刘某金银首饰(或折价9600元)及彩礼人民币5000元。虽 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但李某拒不履行,刘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由亲密恋人变成对簿公堂矛盾深刻,被执行人甚至把不满的情绪发泄到执行员身上。执行员尽量避免与被执行人李某及其家人语言上的冲突,婉转释法,并找到村干部劝解,但被执行人李某恶语相向,拒不履行的态度坚决。执行员转换执行思路,从查询银行存款入手,虽在星子县蛟塘邮政储蓄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父母的银行存款。此举很快见效,被执行人李某主动找到执行员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
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不足两个月,执行员以一颗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心,将一起矛盾深刻的执行案件迅速执结,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