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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须领刑 车毁人伤无赔偿
作者:查亚芳  发布时间:2012-03-15 10:21:04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3月12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该县第一起酒驾案件,被告人余少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0月29日14时40分,被告人余少林酒后驾驶两轮踏板摩托车,从星子县峰德镇向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九江市环山公路星子县陶渊明塑像路段,撞上停在该路段等红灯的胡火林驾驶的车牌号为赣07/25860变型拖拉机。星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余少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西省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余少林的血样进行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4.25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胡火林打电话报警,被告人余少林被救护车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抢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少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余少林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少林在事故中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