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2月20日,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假借身份证件登记的无效婚姻案件,妹妹借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但姐姐已于两年前登记结婚。姐姐的两次婚姻登记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情形,第二次结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4月1日,被告李晓英与郭裕滚在星子县蛟塘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2月19日,李晓英的妹妹李某借姐姐李晓英的身份证与原告刘极龙在星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法院认为,被告李晓英进行了两次结婚登记,第一次结婚登记,手续合法,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第二次结婚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婚的情形,是无效婚姻。目前本案已依法判决原告刘极龙与被告李晓英的婚姻关系无效,且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上诉。
通过本案反映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存在漏洞,一张身份证在不同的机关登记结婚,未能识别已登记结婚的信息,导致出现两次婚姻登记的情形。如今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已逐步全国联网,本案中的情形将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