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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19万元 法院判决当返还
作者:吴水林 李貌  发布时间:2011-12-14 14:35:34 打印 字号: | |
  日前,原告蓼南乡政府诉被告刘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蛟塘法庭已审结。判决被告刘波返回原告蓼南乡政府不当得利19万元。

  被告刘波系原告蓼南乡政府临时聘用人员,2008年被告介绍案外人王某承包原告辖区内的采砂区。王某交给被告38万元,被告将其中15万元交给原告,退回王某4万元,余下19万元被告取得。后因鄱阳湖禁止采砂,王某遂要求原告返回承包费并诉至本院。本院(2009)星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与王某的口头采砂协议无效,判决原告返还王某34万元承包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所得的19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取得19万元没有合法根据,现原告依据(2009)星民二初字第130号生效判决承担了被告应予以返回19万元的法定义务,原告承担的19万元的给付义务,与被告取得的19万元利益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受损失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