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12月8日,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农历正月,经王某介绍,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半,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原、被告共同协商,约定还款期限延长至2011年10月1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延期届满,被告仍未按约还款。2011年10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000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并无异议,仅以无钱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应予偿还。被告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4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即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欠据上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无钱可还进行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抗辩理由不成立。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以来就有这么一个俗语,无钱可还岂能成为理由。只要借贷关系存在,借款人就应该偿还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