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10月23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黄某得知其姐姐被姐夫欺负,遂前往其姐姐家中找姐夫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遂挥拳打向姐夫左脸,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黄某踢向姐夫腹部,致熊姐夫脾脏破裂。经九江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了姐夫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2011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到星子县公安局横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甲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由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对引发犯罪负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黄孝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被告人黄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