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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险不投已后悔 借车不当更添忧
作者:陈 平  发布时间:2011-11-14 16:09:20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买个摩托车,花钱不多方便不少,但不投交强险,又将车交给无驾照的人使用,出了车祸让人告上法庭面临巨额赔偿。10月28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的车主查某被星子法院判赔165193.46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9月27日12时59分,程某无证驾驶赣G8B168二轮摩托车(后座载车主查某,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沿共青城发展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共青城统佰利包装厂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董某,造成董某头部重伤,董某后经医治无效于2011年1月6日死亡。对该事故,交警部门分析认定,程某无证驾车、未按道行驶、应对措施不当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行人董某未确保安全横过道路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车主查某不承担责任。董某死亡后,董某的近亲属遂诉诸法院要求程某、查某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查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被告查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却未投保,则应在相当于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除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被告程某承担赔偿责任外,被告查某因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程某使用,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董某作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依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案情,该案所涉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使用人、行人分担交通事故损失的责任份额比例宜定为:1:6:3。对原告可列入赔偿范围的损失571934.61元,法院依法判决由程某在已付143000元基础上再行赔原告128160.77元,由车主查某赔偿原告165193.46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