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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收条起诉自谓稳当 无债权存在被判败诉
作者:陈 平  发布时间:2011-11-08 09:21:11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帮朋友出钱不找朋友归还,却手持他人收款收条起诉他人,11月4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就此债权纠纷判决一审发生法律效力。  

  去年6月间,鄢某的朋友杨甲某与曾某、杨乙某协商决定合作进行采砂生意,杨乙某要求杨甲某、曾某支付押金,杨甲某手头紧就请鄢某出钱,鄢某遂按杨甲某指示将3万元押金交付杨乙某,后因无法采砂生意难成,杨乙某遂将3万元押金退还给杨甲某,鄢某在杨甲某处催讨押金未果,遂持杨乙某的收款收条起诉杨乙某,要求杨乙某归还押金3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鄢某按杨甲某指示将押金交付被告杨乙某,应认定此行为系杨甲某向被告杨乙某履行付款义务而非原告鄢某向被告杨乙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鄢某虽持有被告杨乙某的收款收条,但却不能合理解释收条来源,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鄢某与被告杨乙某存在缔约或合约关系,应认定原告鄢某与被告杨乙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