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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难相处 结婚不成返彩礼
作者:黄 达  发布时间:2011-10-13 11:20:42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10月8日,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人民法庭一审判决了原告于某(男)诉被告郭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某性格内向木讷,被告郭某性格外向火辣,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生活上存在诸多矛盾,因原被告因性格上的差异未能继续生活在一起,遂诉来法院。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正月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后被告郭某到原告于某家中生活一年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正月,被告郭某离开原告家中单独生活,经过多方调解,被告郭某仍然拒绝到原告家中生活。原告遂于7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经过多次调查,原告方为举办婚礼共计花费5万余元,主要包括:看钱3888元,金银首饰9600元,过门红包2888元,过礼红包2个2888元,给付被告亲属的小额红包若干,办酒席13600元,以及为结婚而给付的烟酒、喜糖、糕点、鱼肉、化妆品等。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我国农村又普遍存在着互赠彩礼的风俗。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时,就存在了法律和风俗的冲突。本案中,经过核实,认定为应予返还的彩礼为:看钱3888元、金银首饰9600元、过门红包2888元、过礼红包5776元,以上合计22152元。另外考虑到被告郭某确与原告于某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的事实,可酌情减少10%,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郭某返还原告彩礼19937元。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