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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儿子难系父母 两房产属地所有
作者:吴水林 黄达  发布时间:2011-10-13 11:19:55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10月8日,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人民法庭一审对原告胡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判决准许离婚。原被告分居江西湖南,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并且生育了两子女,但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对婚姻皆失去信心,遂诉来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月5日在星子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两子女。大儿子现读高中,随祖父母在江西生活,小儿子两岁,随母亲在湖南生活。原被告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栋,分别位于江西省星子县和湖南省株洲市。

  根据庭审的情况,原被告对婚姻皆没有想挽救的意思表示;对于债权债务,双方虽存在争议,但互不提供明确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在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及小孩的生活环境后,判决大儿子由父亲胡某直接抚养,小儿子由母亲贺某直接抚养较妥;关于共有房屋,位于江西省星子县的房屋虽然在装修上较为完善,但市场价值远低于湖南株洲的房屋,考虑到女方属弱势,且还要抚养一个两岁的小儿子,因此在财产分割上予以照顾。

  虽然本案在最大限度上将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上做了妥善处理,但离婚对小孩心灵的创伤是难以磨灭的,古语有曰: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枉为父母也,告诫那些已经离婚活准备离婚的父母们,对子女要多倾注父爱母爱,让单亲的孩子也能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许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