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法院网讯 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广州云景宾馆向一朋友讨要欠款,因对方没有钱还,就将一支手枪放在张某那里作为抵押。到了约定的时间对方仍未还钱,张某便把枪带回家中。2011年4月初,张某在星子县南康宾馆六楼包租了一间房后,把枪带至其包租房内。4月25日下午,星子县公安局民警在对星子县城南康宾馆例行检查时,在被告人张某所住的房间查获该手枪。经鉴定,被告人张勇持有的枪支为俄制“马卡洛夫9mm”手枪,枪内子弹两发均为“马卡洛夫9mm”手枪子弹,能正常击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张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