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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利剑疾出鞒 转移存款责难逃
作者:汪建勋  发布时间:2011-09-14 15:14:12 打印 字号: | |
  星子法院网讯  “谢谢执行局的法官们,谢谢,谢谢,你们这么快将我母亲赔偿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赵某儿子况某从星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8万元赔偿款支票时喃喃地不停地说。至此,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先予执行案历时20天划上一个圆满句号。  

  该案缘于一场交通事故。被执行人熊某经营一家石材厂,2011年上半年,雇佣另一被执行人查某无证违章驾驶改装的“蹦蹦跳”(该类型装运石材的农用车早已被取缔)撞倒申请执行人致其急重型颅脑损伤。申请执行人赵某当即就被送往九江171医院急诊室救治。另一被执行人查某家庭窘困,无力支付赔偿款。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先予执行立案阶段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阶段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由雇主熊某先行支付申请人8万元。

  执行立案后的第三天执行局法官到公安局户政科查询到被执行人熊某家庭信息和身份信息。接着在邮政储蓄银行和农行查询被执行人熊某银行存款时发现熊某近期有大笔存款转出。其儿子在邮政储蓄银行只有266元。但其女儿熊某某在农行有近15万元存款。执行局法官马不停蹄赶到星子县民政局调查被执行人女儿熊某某的婚姻状况,经调查得知熊某某虽已到了适婚年龄,但未发现其婚姻登记记录。第五天执行法官冻结了被执行人女儿在农行的存款8万元。第七天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熊某所在地派出所了解到其女儿户籍未从熊某户籍上迁出。该院执行局经过合议决定以其女儿是其家庭成员应对个体工商户所负侵权债务承担责任为由追加被执行人女儿为被执行人。当天就追加熊某某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及其女儿,告知其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提出异议。并给了被执行人10天的履行期。十天过后,两被执行人未向该院提出异议。第18天该院执行法官到农行扣划被执行人熊某某存款8万元至法院帐户上。第20天,在执行法官的通知下,申请执行人到该院及时领取赔偿款,于是就出现了开始的一幕。   

  该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一是注重分析审判阶段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周密制订执行方案,用足法律规定。考虑到该案被执行人熊某是个体业主,在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时查询他们家庭全体成员的户籍信息和存款情况;二是及时启动司法协理机制,紧密依靠基层组织。在向被执行人熊某送达裁定书时,在当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司法协理员的支持和协助下,与被执行人充分协商,促使其摈弃推卸责任的侥幸心理;三是以“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为契机,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最高效率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的公正才是公正。
责任编辑:许秉国